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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发1978年75号文件第六条(国发1978年75号文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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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国发1978年75号文件全称《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》(国发〔1978〕75号 ),于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。

2、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》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,决定中明确规定法律清理情况:据统计,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,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,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逐件进行了研究,并征求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。

3、在清理的134件法律中,已经失效的有111件(见附件一),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。

4、已经失效的111件法律分为以下四种情况:(一)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。

5、(二)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。

6、(三)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止施行的29件。

7、(四)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、条例,已经过时的30件。

8、第二类已被新法替代的41件中第40条“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(197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)”既是国发1978年75号文件。

9、所以国发1978年75号文件有效期是1978年3月7日至1987年11月24日,1978年11月24日之后失效,不适用于1978年11月24日之后退役的志愿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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